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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技师学院 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0-09-15 10:35
 一、指导思想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确保国家和我省各项资助政策真正受益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的是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2.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不需要经本办法认定,只需提供相关证件交给学校,由学校核实、复印、存档后,即可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3.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的是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工作流程,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二、成立认定领导小组和认定评审小组

认定领导小组:

组长:李日祥

副组长:李 欣

成  员: 张爱梅  谭传土  裴登明

认定评审小组:

组  长:张爱梅  

副组长:裴登明  

成  员:梁煦莉  陈丽珺 符彩霞

三、申请对象

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认定等级与依据

1.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等级。各系部可参照学生生源所在地和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经县级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学生本人是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七)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八)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3. 对于不符合“特殊困难”等级条件的学生,可综合下列因素开展“一般困难”等级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三)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五)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五、组织机构与职责

1.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监护人)申请、评议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建立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向上级教育、人社部门报送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2.各系部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3. 各级认定机构职责、人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等信息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六、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认定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做调整。

2.学生(监护人)本人不提交或不按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间要求提交《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的,学校可以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1)提前告知。学校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和宣传学生资助政策,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监护人)发放《申请表》。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3)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困难等级。认定过程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各班级认定工作组负责核实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评议的方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核实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评议的方式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报送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提出本院(系)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核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核准各系部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咨询、投诉方式,畅通反馈渠道。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学校应及时回应师生、家长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对于师生、家长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调查核实需要调整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学校认定材料按学年统一建档、分类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学校要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将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报告(扫描件和Word版)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扫描件和Excel版)按所属关系逐级报送给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七、相关要求

1.各系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2.各系部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认定、公示、建档、报备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规范。

3.各系部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重新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下达有关学生资助项目指标的重要依据。学校应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指标数,依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学生资助项目受助对象。

八、附则

1. 本办法由海南省海口技师学院资助认定机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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